說明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草案第25條空白授權
由內政部兒童局自訂讓政府卸責的「保母登記制」子法
民國97年保母管理制度(社區保母系統)上路後,逐漸有效消除保母不當托育產生的社會事件,甫由今年五月號「親子天下雜誌」評定為:「家長尋找保母的唯一較有保障的管道」。政府正該精益求精,於此優良制度的基礎下,進一步發展平價、優質、近便的保母托育系統,以作為解除低生育率的標竿政策。不料,兒照法破局後,兒童局將兒少法有關保母托育的條文(第25條)改為全然的「空白授權」模式,並於其自訂的子法(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中,此子法「無須證照、沒有學歷限制,也不予實質管理」的設計,令人傻眼,完全推卸各級政府的責任,讓現行保母管理系統的管理功能徹底破功!
保母「只登記、不管理」的立法方式,與本聯盟向來呼籲之「平價優質托育,讓人民兼顧工作、育兒」理念,以及馬英九總統日前提出「托育政策要價廉、質優以因應少子化危機」的原則,完全背道而馳!
保母「登記制」四大弊端
兒童局自訂子法的「保母登記制」,有四大弊端:
一、 保母登記無須證照(兒照法草案規定須有證照),沒有學歷限制(現制規定國中以上學歷),前三年無須專業訓練證明,不僅「開倒車」,也將造成保母托育風險大增,註定無法有效管理,將成提振生育率的第一塊絆腳石。 二、 保母「自行切結」環境軟、硬體安全,政府不必派專業督導訪查檢核。 三、 沒有定期訪視、媒合簽約、糾紛協調等家長最需要且賴以安心的措施。 四、 兒少法第25條的「收費基準」變子法的「收費項目」,誘導加價,家長負擔更重 |
保母登記制子法(參見底下附件「剖析保母登記制子法草案」)為各級政府卸責的意圖,至為明顯,將徹底破壞現行保母管理系統的良好管理模式,可預期保母托育即將回到事件頻傳、家長惴惴不安的昔日亂象!令人懷疑:這就是政府面對少子女化「國安問題」的基本態度嗎?
「保母管理系統」要立法
兒童局利用兒少法第25條的空白授權卸責的程度,足以令家長發毛寒慄。在現行保母管理制度上路之前,嬰幼兒家長曾經心慌不安;明年,在保母登記制取代現行保母管理制度後,又將回到「家長很慌像無頭蒼蠅」(幼兒家長張先生語,科技業)的時代!
為今之計,唯有請立法院替政府為人民著想,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於各直轄市、縣(市)普設「保母管理系統」,將定期訪視督導、環境檢核、簽約媒合等關鍵性功能法制化,並以民主審議機制訂定合理的收費基準,催生「平價、優質、近便」的保母托育制度,滿足就業父母在孩子出生後的第一個需求,以作為有效誘導國人生育的第一步措施。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 劉毓秀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 蔡宛芬
台灣勞工陣線代表 張烽益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 劉武政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楊佳羚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王慧珠
新聞聯絡人:王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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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制度何去何從?
版本 內政部兒童局版 催生聯盟版
兒少法條次 | 兒少法第25條: 「保母登記制」 | [增訂]兒少法第25條之1: 「保母托育管理系統」 (現行「社區保母系統」) |
保母資格 | 無須證照,沒有學歷限制, 前三年無須訓練證明, 風險大增,註定無法有效管理 | 須有證照及國中以上學歷 |
立法成效 | 空白授權 政府卸責 | 切實管理 平價優質 |
民眾感受 | 會使家長很慌像無頭蒼蠅。 (家長張先生,科技業) | 是家長尋找保母的唯一較有保障的管道。(親子天下雜誌) |
增訂一個條文,搶救保母管理制度──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建議增訂第25條之1條文
內政部兒童局版 「保母登記制」 | 問題分析 |
第二十五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其資格、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 保母資格未明訂,管理內容空白授權,提供中央及地方政府互踢皮球、推卸責任的方便管道。 根據兒童局初步定案的子法「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見附件): 1. 保母無須證照,沒有學歷限制,前三年甚至無須專業訓練結訓證明; 2. 僅須自行出具「切結書」保證托育環境軟、硬體之安全,無須經由專業督導訪查檢核; 3. 未有定期訪視、媒合協調等家長最需要且賴以安心的措施; 4. 列出收費項目(包括明列「其他項目」)的立法手法不當,將誘導保母漲價;此外,明顯違反母法兒少法第25條「由主管機關訂定收退費基準」之規定。 以上「沒有資格限制,也不予實質管理」的設計,讓現行保母管理系統的管理功能完全破功,平價優質保母托育將不再有實現的可能。可以預見即將回到托育事件頻傳、家長惴惴不安的昔日亂象,使低生育率的「國安問題」雪上加霜。 |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版 「保母托育管理系統」 (現行「社區保母系統」) | 立法理由 |
第二十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並補助辦理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系統,以提供平價優質之托育服務,並執行環境檢核、督導訪視、簽約媒合、諮詢輔導、申訴處理、糾紛協調工作。納入系統之保母托育服務,收費基準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前項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系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公益法人辦理。其辦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系統並訂定其收費基準,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及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 內政部「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自97年起推展之「社區保母系統」與「托嬰中心管理系統」,已達明顯成效,使過去層出不窮之保母托育事件大幅減少,讓家長獲得安心。 既然現行保母托育管理制度已成為家長賴以安心的托育管道,有必要將其定期訪視督導、環境檢核、簽約媒合等關鍵性功能法制化。不能僅憑第二十五條,以「登記制」的空白授權取代之,否則將回到政府卸責,家長與保母自負風險的時代! 本條文進一步參照《幼照法》第九條,設立審議機制,透過共決協力而確保各直轄市、縣(市)幼兒與家長能享受「平價」與「優質」的保母托育。願意加入管理系統的保母及托嬰中心,須接受政府的管理及審議會所訂定的平價收費基準;不願加入管理系統者,則可留在自由市場中,依「登記制」逕行執業。 審議機制的定價功能,可杜絕托育市場因各項補助、津貼而巧立名目、變相加價之現象,切實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以平價、優質的托育支持人民兼顧工作與育兒,達成「壯有所用」與「幼有所長」,方能解除國人生育之最大障礙! |
假管理、真卸責的方便法門──
剖析《兒少法》第25條保母登記制子法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條文內容 | 問題分析 |
第二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居家托育員)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前項第三款之訓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不受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應具資格之限制。 前項不具資格之人,仍應依本辦法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其服務登記證書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有效,屆期重新申請換發之。 | 問題: ◆保母登記無須證照,無學歷限制,前三年無須訓練證明,形同毫無資格要求。 ◆保母專業訓練(76年起實施)及證照制(87年起實施)皆為上路多年的制度,今天若要取消證照,至少應該以「受過專業訓練」及「具有國中以上學歷」為從事保母托育的最低資格要求,以維持起碼的托育水準與托育安全。 建議: 取消第二十條。 未經任何訓練就可以擔任保母,危險性太高! |
第五條 居家托育員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三個月內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同意主管機關查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授權書 五、切結書保證其服務所在地居住成員無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情事及服務環境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各項目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申請人就前項所定文件提出正本備供查驗。至兒童居住所在地提供托育服務,免附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 | 問題: ◆要保母自提「切結書」保證托育環境軟、硬體的安全──請問家長:這樣的省事管理模式,能夠讓你安心嗎? ◆現行「社區保母系統」制度,規定由縣市政府委辦的保母管理系統派專業人員至保母家中現場審核托育環境安全。一旦轉換為登記制,政府連看都不看,將憑申請登記者提出的一紙「切結書」,就片面認定居家環境必屬安全。 建議: 應將現行「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系統」納入兒少法,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並補助辦理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系統,提供平價優質之托育服務,並執行環境檢核、督導訪視、轉介媒合、諮詢輔導、申訴處理、糾紛協調工作。」 唯有如此才能切實有效管理保母托育,讓小孩和家長享受安心的托育。 |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檢查及輔導。 前項檢查及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之。 | 問題: ◆現行保母管理系統由「中央」政府編列經費、「中央」政府訂定督導方法、「地方」政府執行;但登記制將完全改為「地方」政府編列經費、「地方」政府訂定督導標準、「地方」政府執行。 ◆中央把責任完全推給地方!但是全台灣各縣市地方政府,都有人力跟經費,可以執行大量的保母督導工作嗎? ◆此外,管理、檢查、輔導都很抽象,具體究竟該怎麼做?一概隻字未提! 建議: 中央政府絕對不能卸責。應立法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並補助辦理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系統,提供平價優質之托育服務,並執行環境檢核、督導訪視、轉介媒合、諮詢輔導、申訴處理、糾紛協調工作。」 |
第十八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得收費項目如下: 一、托育費 二、副食品費或餐點費 三、其他雙方約定項目 | 問題: ◆兒少法第25條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保母托育之「收退費基準」,兒童局所訂的子法卻擅自改成只須訂定「收費項目」,明顯違反母法。 ◆加列「其他雙方約定項目」,不僅使整個條文形同虛設,更可預見將誘導保母巧立名目加收費用! 建議: 應參照幼照法第9條的優良立法範例要求: 「納入系統之保母人員,收費基準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系統並訂定其收費基準,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及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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